中新網台州7月17日電(見習記者 謝盼盼 實習生 吳洪 通訊員 路法) 7月17日上午,能容納300人的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座無虛席,來自台州全市紀委的工作人員等幹部群眾旁聽了原黃岩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兼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指揮部第一副指揮鮑澄華受賄罪一案。
  2002年上半年,黃岩區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招投標準備工作期間,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指揮部經初步商議,決定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攔河大壩土建工程的施工企業資質為水利水電一級。
  當時,浙江省水電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希望能夠承建該項目,但因其公司只具備水利水電二級施工資質,遂於2002年6、7月份的一天,來到時任黃岩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兼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指揮部第一副指揮即被告人鮑澄華的辦公室。
  陳某某希望鮑澄華能同意將該工程投標資質從水利水電一級施工企業資質放寬至水利水電二級,以使其公司能夠有資格參與投標。鮑澄華表示,這個事情是要開會討論的。
  臨走時,陳某某送給鮑澄華裝有10萬元人民幣和香煙的袋子,鮑推辭了幾下,也就收下了。
  在後來的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指揮部會議上,經過商議後決定長潭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攔河大壩土建工程投標人資質確定為具有混凝土防滲牆施工累計業績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水利水電一級施工企業資質或具有混凝土防滲牆施工累計業績30000平方米以上的水利水電二級施工企業資質,並據此發佈了招標公告。
  如此,陳某某所在的浙江省水電建築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獲得了參與該項目投標的資格,並於2002年9月11日中標承建該工程。
  2013年9月初,調任至台州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的鮑澄華主動向其任職單位有關負責人投案,併在2013年11月13日接受台州市紀委的談話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4年2月8日,鮑澄華家屬向台州市檢察院退還了10萬贓款。
  2014年3月8日,鮑澄華向偵查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後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
  路橋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鮑澄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1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案發後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現,遂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完)
(原標題:浙江台州黃岩原副區長受賄10萬獲刑6年)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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